微信用户高达8.89亿,完全可以说道,只要是中国网民,人人都有最少一个微信号。更加多的人通过微信展开磋商、下单、缴付,这些聊天记录能当证据吗? 据理解,微信记录以电子数据形式不存在,具备形式虚拟性、载体依赖性等特点,当事人若意图使其作为有力的呈圆形堂证供,还必需符合证据“真实性”、“合法性”与“关联性”的拒绝。 近日,海淀法院开审崔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,这是一起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案件。
原告崔某控告称之为,王某原系崔某辅导老师,后沦为朋友。2015年4月24日,崔某按照王某微信命令向刘某名下账户打款5万元,后以现金形式交付给王某8000元,王某仍然并未偿还债务。
故催促判令王某偿还债务借款58000元。 崔某递交了两份证据:一是和微信昵称为“小熊”的微信聊天记录,其中2015年4月24日记录表明,“小熊”向崔某获取了刘某卡号信息;2015年9月8日记录表明,“小熊”向崔某发送到了以下内容:“你赠予我的58000块钱,年底还你”。二是打款记录,证明崔某向“小熊”微信中获取的账号打款5万元。 被告王某坚称:一是崔某没递交借条等证据,无法证明崔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;二是崔某递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表明对方为“小熊“,系由微信昵称,并非王某本人;三是崔某递交的账户回单,收款人不是王某,表明金额为50000元并非58000元。
因此崔某与王某之间不不存在欠款关系。 法院经审理后指出,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:一是微信用户“小熊”和被告王某之间的身份对应问题,二是借款关系的正式成立与否和数额的确认问题。
就第一个争议焦点。虽然微信未实名制,昵称“小熊”和用户资料也没什么和被告王某的关联性。但是在庭审中,法官电话崔某手机中昵称为“小熊”的微信账号中表明的关联的电话号码,对方接上后毕竟其为王某,并回应已签收法院寄送递送的本案涉及的诉讼材料,且已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。
因此可以确认“小熊”与王某系由同一人。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,虽然本案双方没签定书面的欠条借据,但是微信聊天记录表明,“小熊”向崔某回应:“你赠予我的58000块钱,年底还你”,可以显现出被告接纳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。
虽然收款账户在刘某名下,但这是根据被告的命令转款,仍视作向被告无偿款项,可以佐证借款事实。 就借款数额而言,虽然8000元以现金形式交付给,没书面记录,但是微信记录中接纳的数额为58000元,故而本案的借贷数额不应确认为58000元。
最后,法院反对了原告崔某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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